如何从研发项目中挖掘专利
来源:赵强 专利分析师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在研发项目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问题,因此,研发项目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创新点密度高的区域,应作为专利挖掘的重点对象
1企业研发项目的特点
企业研发项目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复杂性。一是研发项目内涵复杂,尤其是对于大型研发项目,需要涉及不同领域的不同理论和制造技术;二是研发项目外延复杂,需要涉及采购、生产、市场、知识产权等因素。
2、系统性。从项目的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到零部件首样制造、组装、测试、生产等,都属于研发项目的范畴。
3、不确定性。一是项目需求的不确定性;二是技术实现的不确定性;三是进度计划的不确定性。
2基于项目研发的专利挖掘手段的特点
根据企业研发项目的特点,著作权保护,基于研发项目的专利挖掘手段相应地具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由于企业研发项目具有复杂性的特点,那么针对基于研发项目的专利挖掘,首先要从技术研发项目出发进行技术分析,即按照研发项目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架构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每个技术点。这种拆分侧重分解和细化,以达到梳理技术分支、把握技术要素、明确创新节点的目的。
2、贯穿研发项目始终。由于企业研发项目具有系统性的特点,在其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应该是基于研发项目的专利挖掘手段应当关注的重点。贯穿研发项目始终的专利挖掘节点和专利产出类型如图1所示。
3、服从企业专利战略。企业研发项目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对于基于研发项目的专利挖掘工作来说,必须要从服从企业专利战略的高度出发,明确专利挖掘工作的对象。作者简介:
赵强,原国知局专利局光电发明审查部审查员,现任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河南中心光电部副主任、社会服务工作组副组长,专利局骨干人才、专利局企业专利事务教研组成员及授课教师。参与《高端光刻机知识产权风险分析》等多项课题。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电商商铺成被告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以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等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为代表的融合线下生产—网络交易—物流运输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商品零售的主流模式之一。
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中,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有较为完善的规则利于遵循。但对于电商平台提供的线上交易模式,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缺乏统一的指引规则,一部分具体规则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之中。
日前,一起关于“福建美之扣家居”和“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 审结。
发现电商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
汪恩光系“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3月12日,汪恩光的委托代理人登录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商城,在一家名为“美之扣旗舰店”的商铺中购买到“美之扣”手动榨汁机一台,并对网络下单、付款、收货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比对,汪恩光认为该商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于是直接提起诉讼。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 送达的起诉状后及证据材料后,自行删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中列明的侵权产品网址。
不过,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汪恩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表明在tmall.com网站上的“美之扣旗舰店”中仍有侵权产品展示出售。但经过各方确认,现场演示中所出现的侵权产品,著作权登记,其产品名称、网址等与公证书载明的侵权产品的对应信息不同。
判决:
被告商家停止生产及销售并赔偿105000元
“在认定过错时,应当以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预见力和控制力为前提,预见力和控制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和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相关。”办案法官称,在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背景下,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侵犯的是他人的授权技术方案,侵权判定有较高的专业性,仅从商品外观无法判定是否为侵权产品,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数量较多的商品中甄别出侵权商品并不现实。因此,在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删除了权利人事前明确指明的商品链接后,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需再行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比对,一审 认为由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开设于天猫商城的“美之扣旗舰店”销售的榨汁机侵害了汪恩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仅提供平台交易服务,并未销售侵权产品,且已经尽到了平台服务者的注意义务,著作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一审 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汪恩光“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榨汁机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汪恩光经济损失105000元;驳回汪恩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案经省高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小创学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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